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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被汽车撞伤,法院先予执行10万元保险理赔款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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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6 19: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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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钱财,或者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立即实施或停止某一行为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情况紧急的案件,通过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可以及时有利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快速先予执行到位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的理赔款10万元,为重伤申请人解燃眉之急。
2019年9月,安某驾驶小车途经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某路段时与林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林某受伤严重,送医救治。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安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医院估计林某需花费医疗费35万元左右,家人在已支付了医疗费20万元情况下无力再支付剩余救治费,故向法院申请对安某及安某小车投保的萍乡某保险公司先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为尽快执行到位缓解林某的医疗费压力,及时与被申请人保险公司联系,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告知林某治疗的现状,最终赢得了保险公司的理解及支持,并先予支付理赔款10万元用于林某的救治。如今,林某家人已领取保险公司的汇款,治疗得以继续顺利进行。
来源:萍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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