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志宏 彭利兵
公安民警办案,公民理应配合,可是萍乡一男子却在民警要求其接受检测时,非但不配合还加速冲卡致伤民警,最终该男子为自己冲动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6月1日晚上,周某、王某所在的萍乡市公安局某中队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在319国道某路段设卡查处酒驾行为。当日21时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319国道由北往南行至上述卡点,王某手持酒精测试棒伸入车内,要求李某接受检测,李某明确予以拒绝,见前方车辆放行即加速冲卡,王某被拖行两三米,周某的左手背被擦伤。同年6月4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使用驾车冲卡的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系为逃避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而故意驾车冲卡,在此过程中,两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一个被拖行,一个被撞伤,其主观上无视国家法律,客观上置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于不顾,以驾车加速冲卡的方式妨害公务,其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均较大。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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