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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双11,“假一赔三”or“假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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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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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1 10: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的工资刚拿到手
转眼就要贡献“双11”
11月的工资来不及想
已经预订给了“双12”

每天都在努力赚钱
但你依旧还是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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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各大电商平台
没有节日也要创造节日
“贴心”推出各种促销活动
诱惑你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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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买买的同时难免遇到虚假发货、
假冒伪劣、缺斤少两等不诚信行为
怎么办?
退款?不,退款远远不够!

且跟小编来看下
这些人是怎么维权的

01


商家虚假发货
买家起诉获赔三倍货款

江西萍乡的曾先生在京东网上某商家处订购了3件貂皮内胆皮草外套,共支付5835元。数日后,曾先生仅收到一个空包裹盒。在与商家协商未果情况下,曾先生向京东平台提交纠纷单,京东平台认定此订单由于客户反馈未收到商品,判定为商家责任。随后,商家回复曾某,由曾某直接申请退款取消订单。但曾某不满此处理结果,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退回货款5835元,并判令商家赔偿其三倍购买金额,共计1750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家在曾某付款后,仅寄出一个小方盒包裹,明显与其购买的商品重量不相符,经京东平台进行核实,判定为商家责任。商家虚假发货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赔偿曾某购买商品时价款的三倍,即17505元。


02


商家虚假宣传
被判退还购物款并付赔偿费

江苏淮南的徐先生,花费29.86元从苏宁易购自营网站上购买爱仕达/ASD锅铲,产品宣传为304不锈钢产品,但当徐先生收货后发现该锅铲并非宣传中所说是304不锈钢的。于是徐先生向南京市12315举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发现该产品的确不是304不锈钢的。徐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苏宁易购赔偿其500元且承担1000元的误工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宁易购销售的“爱仕达不锈钢锅铲的网页宣传“爱仕达/ASD锅铲平铲304不锈钢里外拉丝设计一体成型”,客观上该不锈钢锅铲并非304不锈钢而是430不锈钢。而徐先生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均为非必要支出,与其公司无关。判决南京苏宁易购为徐先生办理退货并退还购物款29.86元,并支付赔偿费500元。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合法维权

生活中,遇到这些不诚信行为,有的消费者不接受退款这种行为,坚持到法院起诉,这些看似“较真”的行为,实际上是在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注意及时固定、保留交易凭证及有关损失的证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诉讼等途径解决。

但是,盲目的过度维权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再来看一个案例:
03


限时特价不限时
请求赔偿不支持

湖南邵阳的方先生,看到“促销价¥1799元,限时一天抢”的广告语后,遂在天猫商城某旗舰店买了一台空调。但当他第二次购买时及此后连续几天,发现其销售页面上仍为“限时一天抢”。方先生认为自己受到欺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和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退还原告货款359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079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先生两次购买涉案商品时,商家虽在商品销售页面上标示促销价1799元,限时一天促销,且在此后一天仍未变更该商品的价格,但该行为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欺诈。方先生在购买前已经综合相关信息对涉案商品的价格、品质等作出了合理判断,继而连续两次进行购买,并未因“限时一天抢”的宣传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且其所购商品也未因存在质量问题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法院驳回了方先生的诉讼请求。



适度维权

维权中应注意不要夸大商家的侵权行为和自己的损害后果,避免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切实际的诉求,尽量选择简单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网购虽便捷,但也有风险。
购物的同时,维权意识不能丢。
对于欺诈行为,
“假一赔三”的规定,
在网络购物中同样适用。
我们应当合法维权,
也应当适度维权。


“假一赔十”

除了“假一赔三”也有人提出“假一赔十”,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十倍赔偿仅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三倍赔偿则适用于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的情况。

“假一赔十”是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主要是指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当然,如果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时候,单方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如该产品或者服务确系存在欺诈,经营者应当按照该约定进行赔偿。
来源:萍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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