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刘某某夫妻二人借钱不还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杨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被告刘某某、阳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被告因办厂及购车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称一定能还钱,但2018年之后二被告就不再与杨某某联系。杨某某催收借款未果,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有银行汇款凭证及短信记录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刘某某逾期不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过错责任。被告阳某某系被告刘某某的妻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该笔借款,且被告阳某某在欠条上签字,表明其对该笔借款是知情与认可的,故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负担还款的责任。被告刘某某、阳某某应当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萍乡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