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于某未经过深思熟虑,在一份借款协议上随意签字,当被借款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才傻了眼。 2018年12月25日,萍乡某建材公司因资金短缺与刘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6万元,期限半年,月息2分,李某、于某以担保人名义签字确认。当日刘某将6万元转账至建材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建材公司仅支付了两个月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刘某故将建材公司、李某、于某均诉至法院,要求建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万余元,李某、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于某辩称,不认识刘某,在协议上签名仅是因为李某叫去签字做个见证,他作为见证人,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某在“担保人”处签名,虽提出仅是见证,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其答辩意见。法院认定被告李某、于某为担保人。被告建材公司向原告刘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原告要求被告建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于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来源:萍乡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