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左右,钟某(化名)和龙某(化名)在钟某老房子合伙开设卖淫场所,容留流动卖淫女在该场所卖淫,并从嫖资中提成获利。2019年1月4日,该卖淫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处,龙某及四名卖淫女被当场抓获。同年1月16日,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人自经营该卖淫场所以来,违法所得11万余元。
(网络配图) 一审法院认为,钟某、龙某提供场所长期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容留卖淫罪。二被告人容留他人卖淫违法获利金额为五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负责管理卖淫场所、招揽嫖客、收取嫖资,平分获利,作用相当,可不划分主从犯。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钟某能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亦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长期实施容留卖淫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龙某曾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网络配图) 一审宣判后,对钟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龙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的判决。上诉人钟某、龙某以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为由提出上诉。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