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刘女士(化名)与林先生(化名)在广东东莞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1996年2月1日双方在芦溪县芦溪镇人民政府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二女,生活幸福。刘女士一直在家照顾子女及老人,丈夫一直在外从事厨师工作,收入丰厚。夫妻长期分居,感情比较淡漠,刘女士子女的生活完全依赖林先生每月寄回来的几百元生活费。 (网络配图) 近几年,林先生每月寄回的生活费逐渐减少,妻子与儿女的生活越来越窘迫,日子过得紧巴巴的。自己在外务工生活过得花天酒地,灯红酒绿的,还结识多位女性朋友并保持暧昧关系。与这些异性朋友超出了一般朋友关系,令刘女士无法忍受。遂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该院提出离婚诉讼。 (网络配图) 该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两人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女儿,感情基础较好。
双方应多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并珍惜好夫妻感情,这样更有利于两个女儿的健康成长,被告长期在外工作,更应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在外务工期间,要以家庭为重,正确处理好与异性朋友的关系。该院认为,夫妻生活虽然有纠纷,但是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判决不准予刘女士与被告林先生离婚。 来源:芦溪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