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判了一起发生在上栗的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 萍乡中院组成了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审判决
被告黄某龙等十七人 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 清理非法生产制毒过程中 产生的废水、废渣等遗留在现场的 所有污染源和污染物品 消除危险 如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 则应连带支付 危险废物处置费用 200万元 作为代履行费用  判决黄某龙等十七人 连带支付 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应急处置费用 鉴定费用 共计1676.6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 黄某龙等四人 在上栗县金山镇 租用了吴某平的山庄 并陆续邀集了杨某宇、张某甲等十一人 到山庄进行麻黄碱非法生产
2017年9月 除吴某平外的前述人员 非法生产麻黄碱 数量达到500千克
2018年1月 第一次参与非法生产的所有人 再次来到该山庄进行非法生产 其中张某甲邀集到了张某乙
2018年2月 公安机关在吴某平的山庄内 查货制毒物品
目前 现场尚遗留麻黄素等物质的 废液6742.8千克、泥状物2045千克; 甲苯11256千克、盐酸9623.9千克, 溴代苯丙酮2494千克; 含甲卡西酮成分液体3914.8千克; 生产废液30余吨。
参与非法生产麻黄碱的各被告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排放在山庄土壤内的废水超过一百吨。
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受甲苯污染的土壤体积约18864m3,水样具有甲苯浸出毒性的危险性。
另查明,本案中各被告,除黄某龙在逃以外,均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或污染环境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经审理认为
各被告在山庄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向土壤中排放废水的行为,严重污染了土壤环境,与土壤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现场遗留的污染源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不立即处置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环境将造成进一步危害,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也将造成威胁,必须及时处置危险废物并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萍乡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