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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芦溪县委常委刘宗萍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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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6 15: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6日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原芦溪县委常委刘宗萍涉嫌受贿、贪污一案
市委党校县干班、科干班
市妇联组织的市领导干部廉内助
市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察室、案件审理室等
200余人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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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

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宗萍先后利用担任芦溪县芦溪镇镇长、银河镇党委书记、芦溪县审计局局长、南坑镇党委书记、芦溪县副县长、芦溪县委常委、农工部部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2.85万元、港币0.5万元。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宗萍利用分别担任芦溪县南坑镇党委书记、芦溪县副县长、芦溪县农工部部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85.47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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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

被告人刘宗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85.4742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2.85万元、港币0.5万元。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刘宗萍主动到萍乡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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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刘宗萍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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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宗萍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与被告人对本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刘宗萍当庭认罪悔罪。鉴于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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