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邓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悔改,再次犯抢夺罪被抓。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9年8月30日,邓某驾驶他人的蓝色两轮摩托车行至本市区某镇附近,发现前方有一辆载有两名女性的黑色踏板车,坐在后方的文某背着一个挎包,即驾车从右边超车趁文某不备抢下挎包后迅速逃离。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500元。同年8月31日,邓某驾驶同一辆摩托车行至本市区某镇附近,发现驾驶电动车的刘某背着一个挎包,遂从右边超车,趁刘某不注意抢走挎包后迅速逃离,导致刘某摔倒在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元和OPPO手机一台。经认定,被抢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609元;经鉴定,刘某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7日,民警将邓某抓获归案。同年9月24日,被告人家属分别赔偿文某3600元、刘某2400元,并取得谅解。涉案摩托车已发还原车主。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结合被告人邓某的悔罪、认罪表现、系累犯,其曾因抢劫、抢夺受过刑事处罚,且驾驶机动车抢夺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