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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未成年人无驾照骑摩托撞伤人,车主被判需担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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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6 09: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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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10月,张某驾驶摩托车(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在康庄桥附近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查,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系其母亲李某所有,张某父母已离异,因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将车主李某及张某、张某父亲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亦为张某母亲,在明知张某未成年(起诉时已成年)且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资质,却仍将摩托车交由其驾驶,以致发生本次事故,其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王某损失具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认定由李某、张某对张某造成王某的损失分别承担40%、6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未成年,张某及其父亲均认可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该院判决由李某承担40%,张某及张某父亲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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