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戴某偿还陈某借款20万元。 被告戴某系某物流公司管理人员,2014年由公司股东张某担保的情况下,戴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戴某未还款,陈某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戴某辩解称,从原告陈某提供的催款短信内容看不出是催讨什么款项,也没有内容显示是本案借款,并且催讨时间是2018年,借款已经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自述认可借条系其本人出具,亦认可2018年陈某向其催过该款,同时原告也提供了证人证言及催款短信记录,被告虽未认可该组证据,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否还有其他经济纠纷,所以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催款是对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