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萍乡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萍乡某公司购买广州某公司的成品棕榈液油。同时,萍乡某公司与株洲某公司签订了公路运输合同,约定萍乡某公司购买的棕榈油由株洲某公司承运。被告人黄某、刘某为株洲某公司的货运司机,分别负责开两辆油罐车。 自2018年7月起,被告人李某与黄、刘二人共谋在运油途中抽取部分油低价卖给李某,具体做法为:黄、刘二人将油罐车水箱放空后去广州某公司装油过磅,再开至广州市约定地点,事先在此等候的李某用输油管将油罐车内的部分棕榈油抽出,并按照一桶100余元(参照当时的市场价变化)的价格支付价款,后黄、刘二人将油罐车的水箱灌水以平衡车重,再将油罐车开至萍乡某公司过磅,卸油后将水箱放空再次过磅,以掩盖其犯罪事实。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事先与黄某、刘某达成共谋,利用黄某、刘某具有的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黄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归案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部分退赃、被告人黄某、刘某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