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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曾因抢劫、抢夺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飞车”抢夺获刑。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8月30日,邓某驾驶他人两轮摩托车行至萍乡市区,发现前方有一辆载有两名女性的黑色踏板车,坐在后方的文某背着一个挎包,邓某驾车从右边超车趁文某不备将其挎包抢下后迅速逃离。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500元。 同年8月31日,邓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萍乡市区,发现驾驶电动车的刘某背着一个挎包,遂从右边超车趁刘某不注意抢走其挎包后迅速逃离,导致刘某摔倒在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元和OPPO手机一台。经认定,被抢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609元;经鉴定,刘某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7日,民警将邓某抓获。同年9月24日,被告人家属分别赔偿文某3600元、刘某2400元,并取得了文某的谅解。涉案摩托车已还原车主。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结合被告人邓某的认罪态度、累犯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