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贺婷 曾超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面临诸如疾病、贫穷等困难的时候,真的能说“飞走”就“飞走”吗?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丈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最终法院驳回了丈夫的诉讼请求,不准双方离婚。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3年7月相识相恋并于2014年2月登记结婚,后共同在九江居住生活一段时间,并于2015年8月生育一子。因双方要抚养照顾小孩并兼顾工作,张某回萍乡工作居住,李某继续留在九江工作,并隔段时间回萍乡看望家人,期间夫妻感情尚可。2016年下半年,张某不幸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生活中受疾病和外因影响情绪有时难以控制,加之双方聚少离多,交流较少,夫妻感情逐渐淡化,2019年5月产生了家庭矛盾,进一步恶化了夫妻感情,李某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从2014年登记结婚起至今已有5年之久,并生育培养一子,期间夫妻感情尚可,被告于2016年不幸患上精神分裂症,双方能携手走到今天,实属不易。近年来双方感情产生了隔阂,但是夫妻感情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程度。夫妻有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扶养的义务,被告在婚后不幸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时最需要来自家庭尤其是丈夫即原告的关爱和帮助,被告作为妻子也应该多理解丈夫在外工作的艰辛,关心自己的丈夫,控制自己的情绪,双方应团结一心,面对困难。此外双方的儿子仅4岁,正是需要父母共同关爱、陪伴的时候,双方应该以孩子为重,为孩子的未来考虑。故对原告李某请求判决离婚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湘东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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