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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廖某(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
(网络配图)2019年9月2日中午,廖某与朋友周某(化名)等人在某村一农家小院吃饭喝酒。饭后廖某和周某等人来到某汽车服务中心洗车店洗车,廖某和周某在洗车店门口聊天时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之后被劝开。
(网络配图) 廖某随后在洗车店附近一家人的厨房里找来一把菜刀,返回现场后朝周某砍去,同行的人见此上前抱住廖某将其按倒在地。廖某挣脱后继续追砍周某,并将周某的右侧手臂和右侧背部砍伤。周某逃脱后,廖某在返回洗车店的路上持菜刀将路过的黑色现代小车右后门以及黑色本田小车引擎盖右前方砍坏。后廖某被现场人员控制并报警。
[size=13.3333px](网络配图)经鉴定,周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损两辆车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廖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醉酒后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其被告人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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