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儿子向他人借款,母亲不知情,儿子却在担保书上替母亲签字,出借人将母子二人诉至法院。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黄某偿还原告朱某借款本金5.7万元。 2016年8月15日,被告黄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黄某、借款金额6万元。借款后,被告黄某未按约还款。2019年2月12日,被告黄某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按期还款,并在借条上载明若还款有困难找其母亲,被告黄某在保证人栏签字后,在担保人栏还签上其母亲李某的名字。原告催款未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了由被告黄某本人出具的借条一份,故原、被告双方存有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黄某欠原告借款应予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某称其不清楚原告与被告黄某的借贷关系,对借款不知情,且保证书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原告亦称保证书上担保人李某的签名系被告黄某代签,故可认定被告李某未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借条上亦无被告李某的签名,被告李某非共同借款人,亦非担保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