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9年11月22日晚,刘某酒后无证(驾驶证已注销)驾驶轿车从萍乡市区某镇往萍乡市区方向行驶,21时20分许,行至高坑镇320国道某路口左转弯时,与从芦溪沿320国道往萍乡方向由蔡某驾驶的轿车(车内乘坐吴某、齐某、刘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蔡某、吴某、齐某、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中心检验,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45mg/100ml。经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1月23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其在驾驶证被注销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案发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