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10月,被告人温某电话邀集被害人黄某一起喝酒,黄某予以拒绝,两人发生口角,双方约好在萍乡市安源区某地见面理论。碰面后,两人再次发生口角,温某率先打了黄某的面部一拳,黄某还手对打,双方扭打在一起并倒地,温某压在黄某身上继续殴打,起来后,踢了黄某身体左侧部位几脚,致黄某左侧前肋骨折。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