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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宾馆协助组织卖淫 男子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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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9 18: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被告人周某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5年7月1日,周某从张某手中租赁某大酒店6楼,随后“钟某”(在逃)等人在该楼层开设某足浴店组织卖淫女卖淫。该足浴店聘请工作人员招募、管理卖淫女。周某负责管理该卖淫场所的财务工作,以及卖淫场所的物品采购。自2015年6月至11月,该足浴店共招募赵某某等80余名卖淫女为前来嫖娼的客人提供性交服务,并从嫖资中抽取提成。同年10月至11月7日,该足浴店先后组织卖淫女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800余次。9月15日、11月7日,公安机关在某足浴店内现场抓获卖淫嫖娼的胡某某、毛某某、曾某、赵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及同案犯何某等人(均已判决)。2018年2月12日,周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卖淫场所仍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某犯罪后在被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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