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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芦溪法院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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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6 14: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了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芦溪县人民法院推出相关案情、审理及法官提醒,希望能给广大消费者提供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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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人民法院对一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1、黄某2、郑某因销售假冒F牌运动手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退缴的七十万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6年,被告人黄某1伙同黄某2从他人处购买假冒F牌运动手环的相关配件,黄某2负责组装配件,组装后,由黄某2通过“某淳科技有限公司”和“某智智能”二个网店进行销售,分别向谭某、罗某和郑某销售F牌运动手环,共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4778元。其中郑某明知黄某1和黄某2的F牌运动手环是假冒商品,却在购入手环后在网络上予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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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1、黄某2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204778元,数额较大;郑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902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虑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坦白情节,退缴违法犯罪所得等其他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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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这是一种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虽对侵犯假冒类经济犯罪保持着高压严打态势,然而伴随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仍有部分不法商贩在品牌效应带来的巨大经济利诱下,在实际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依旧屡见不鲜。创业者艰苦创业的初衷可以理解,但千万不要走错路子,本意是为了挣钱致富,却因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误入歧途”,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众人应以为戒,“生财有道”,只有合法经营,方能财源广进,幸福生活。

来源:芦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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