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购买的瓷砖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结果被告上法院。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鉴于买家未提供证据证明瓷砖存在质量问题,判决被告李某须支付拖欠货款3万元。 2017年8月,李某因房屋装修,向陈某购买地板、挂板、黑边板、胶泥等材料,并支付了装潢材料定金10000元,房屋装修完工后,双方经结算总计货款为47718元。但李某仅支付了陈某货款7700元,品除其支付的定金10000元后,剩余货款30018元,陈某多次催收,李某以墙面瓷砖掉落属陈某销售给他的瓷砖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至今。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货款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2017年8月被告购买原告地板等装潢材料,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货款结算后,被告佘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不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销售其装修的瓷砖(挂板)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原告货款至今,其行为违法,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上。 来源:萍乡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