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猪肉价格的上涨
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利 罔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 未经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 其行为不仅影响了群众的“菜篮子”安全 对生命安全造成隐患 同时破坏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近日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同时,因其行为 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危害食品安全 湘东区法院依法对其开出禁止令 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这也是该院首例 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领域 的禁止令判决
Q:什么是“禁止令”?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初至25日,被告人王某未按规定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私自从宜春上高、芦溪宣风等地收购生猪,在湘东区湘东镇一铁棚内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批发销售给湘东当地的屠户。经统计,王某共屠宰、销售生猪总价值500072元。
2018年10月25日,王某在自己私设的屠宰场屠宰21头生猪准备销售时被查获,屠宰的4563.4斤生猪肉被扣押。经评估,查获的生猪肉价值人民币3650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萍小法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萍乡法院将以“零容忍”态度 依法从严惩处!​​​​ 来源:萍乡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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