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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男子私自屠宰生猪被判刑三年缓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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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 17: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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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未经许可私自收购生猪屠宰销售,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法院对其开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据悉,这是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首例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生产案件的禁止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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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明,2018年10月初至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未经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私自从上高、芦溪县宣风等地收购生猪,在湘东区湘东镇一铁棚内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批发销售给湘东当地的屠户。经统计,王某某共屠宰、销售生猪总价值500072元。2018年10月25日王某某在自己私设的屠宰场屠宰21头生猪准备销售时被查获,屠宰的4563.4斤生猪肉被扣押。经评估,查获的生猪肉价值人民币365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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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表示服判。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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