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回顾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麻山镇桐田村农贸市场十字路口往桐田街易家屋场方向行驶,在快到家时,被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湘东大队查获。民警当场对其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发现其酒精浓度为183mg/100ml,初步确定为醉酒驾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和机动车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所以,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也将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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