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伙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吴某退还原告刘某合伙退伙款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2016年6月12日,刘某、吴某及案外人曾某、刘某某四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办合作社,各合伙人均对合作社进行了投资。后吴某通过萍乡某银行贷款50万元,并将该款转入了刘某账户用于合作社投资使用,后刘某替吴某偿还了该银行贷款。2017年8月9日,四合伙人签订退伙承诺书。同日,吴某向刘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23万余元,自愿每月承担3000余元利息,并承诺在两年之内还清借款及利息。该借条是因合伙结算吴某向刘某出具。但之后吴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无奈之下刘某遂将吴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及其它合伙人之间签有合作协议及退伙承诺书,此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伙期间,被告吴某约定股份为25%,实际付款为5万元,其它股东出资多于被告吴某。签订退伙承诺书当日,被告吴某因合伙退伙结算向本案原告出具借条,此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此借条应认定为被告吴某与原告刘某对合伙退伙时的盈亏结算,故被告吴某欠原告刘某23万余元的事实成立,该款被告应予退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