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民肖女士反映:她在萍乡北桥附近的世纪华联超市购物时,被收银员“偷偷”再次买单。而更让她感到气愤的是,收银员不仅没有一句道歉,竟还责怪她“谁让你把商品放在这里”。
自己的商品竟被“偷偷”买单
4月28日上午,市民肖女士前往萍乡北桥附近的世纪华联超市购物。挑选完商品在收银台结账后,她拿起商品离开后发现自己拎在手上很不方便,便返回到收银台买个塑料袋,在得到收银员表示买个2毛钱的就好后,她顺手把已结账的商品放在收银台上出口的位置,并拿出手机调付款码等待收银员扫码拿袋子。但在收银员扫完她的微信支付码后,肖女士习惯的检查了下自己的支付金额,没想0.2元的塑料袋竟付款3.9元。“她动作也太快了,我在旁边竟没发现她什么时候再次扫了我已结账的商品”肖女士说。
让肖女士更没想到的,面对她的质疑,收银员的态度却十分恶劣:“这完全是你自己的事,谁让你把商品放在这里,你自己去找那边的工作人员退款”。肖女士坦言无法接受,“自己明明告诉了收银员只买个塑料袋,她当时还看了我手上提着的物品,并回答说买个2毛的就可以,而且前后两次付款相差不到一分钟,自己又是从超市外面返回的,并未再次进入超市内部,收银员怎么就会搞不清楚呢?如果自己没发现,那岂不是白白支付了两笔费用吗?按照法律规定上的标的物转移原则,他们这是把我自己的商品卖给我自己啊!”
肖女士还表示,世纪华联超市同一商品为什么两次扫码都会扣款,而且他们的支付系统“照收不误”,是系统缺陷还是另有猫腻呢?
相关链接: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的买卖合同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很明显,但是超市购物,是先挑选货物,最后一并结算交钱,那么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应当确定为何时?很明显,结算付款的时间应当确定为标的物交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