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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当事人携带“子弹”进入法院 难逃法警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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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06: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检出的子弹)






(带至询问)






(近两年安检出的违禁品)
2020年3月19日14时50分,芦溪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安检通道正有序开展工作。一女当事人刘某根据安检法警的提示将手提包放入了X光机中,负责观察X光机的协警眼前一亮,发现2颗类似子弹的物品,随即报告在旁的值班法警,法警立刻采取人、物分离的控制措施,叫安检员对刘某进行人身的安全检查,随后对刘某询问包裹里是否携带了违禁品,刘某说没有携带。
法警告知其手提包里发现了类似弹药的物品,在刘某的见证下,查获其包里的两个子弹。刘某顿时想起自己两年前放入手提包的两个空包弹。法警根据安全检查规则,对该手提包再次进行复查,解释这两颗子弹会被没收,至于是否是空包弹以及子弹的来源等情况,刘某需要向公安机关解释。随即拨打了110,将子弹和刘某一起交至了派出所民警,该起事件得以有效处理。
事后,经派出所询问调查反馈信息,这两个子弹系空包弹,刘某也只收藏两颗从打靶训练场得到的空包子弹。
这起事件再次体现了法院安全检查的必要性,安检法警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切实保障了法院干警、群众和审判办公场所的安全。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不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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