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二女子租用房屋供他人“斗牛”的聚众赌博案件。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租用位于市区某小区的房屋供他人以“斗牛”形式聚众赌博。刘某与被告人杜某在赌场内“凑脚”打牌、抽水、为赌客提供免费食物,并参与赌场利润分红,赌场内抽水所得由杜某统一保管。糜某、黄某受雇在赌场内打杂、搞卫生、望风,获取少量钱财和食物。2019年12月2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场开设期间,刘某、杜某共“抽头”获利7300元,因开设时间较短且非法获利较少,二人尚未进行分红。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杜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组织赌博人员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多次赌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刘某曾因赌博多次被行政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其宣告缓刑的建议,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