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滴酒不沾,一生平安相伴。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廖某醉酒驾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6月,廖某酒后驾驶小汽车由湘东区往市区方向行驶至某路段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贺某相撞,造成贺某受伤及机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733mg/100ml,贺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路人拨打110报警,廖某在现场等候,配合民警调查。廖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贺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贺某谅解。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