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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逃逸致人死亡,大年三十酿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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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0 08: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年夜本是全家团圆的好日子,
在本市320国道某路段上却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肇事逃逸案。




乐极生悲,酿成大祸


2020年1月24日19时12分许,小天(化名)在朋友家开开心心吃完年夜饭,席间一时“犯酒瘾”喝了几杯米酒,酒足饭饱后驱车赶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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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寒冷,下着小雨,小明(化名)在外吃过年夜饭后独自走路回家。


此时,悲剧发生了。小天正巧驾驶疾驰的小车途经320国道某路段,撞上了正在过人行横道的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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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一错再错


小天撞到小明之后,发出了撞击声,并造成车辆左前侧严重受损 。


为逃避法律追究,小天既未下车查看伤者,也未报警或拨打急救电话,而是直接驾车逃离现场。


由于是大年三十,过往人员较少,直到23时20分许,路人才发现被撞至绿化带内的被害人小明并报警。此时距离案发时间已过去4个小时!


在送往医院抢救时,小明已休克。十天后,小明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天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天及其家属对认定其肇事逃逸不服,经上级部门复核,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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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依法公诉

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检察官的说理释法下,被告人小天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5月15日,我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小天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向法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而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来源:安源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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