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萍乡市某房产公司、萍乡市某房产公司分公司在某期限内向原告苏某返还诚意金2万元。 原告苏某为购房至萍乡市某房产公司分公司寻找房源,在该分公司职工王某的接待下就看中的房产签订了一份《诚意金协议》,并交纳了诚意金2万元,现购房不成,因被告萍乡市某房产公司分公司无独立的财产,遂要求萍乡市某房产公司分公司、萍乡市某房产公司退还交纳的诚意金2万元,但被告以工作人员逃跑为由拒不返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称王某只在分公司工作了5天左右,因未过试用期,尚未填写任何入职表格,且在多次催促下也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其并无签订合同的印章,亦未与原告签订合同,更不能收取原告的诚意金,被告分公司负责人凌某直到报案那天才见过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被告萍乡市某房产公司分公司的职工,在《诚意金协议》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且王某在萍乡市某房产公司分公司店内接待原告时,该分公司负责人凌某在场。因此,王某作为萍乡市某房产公司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该公司的营业场所内接待作为客户的原告时,原告有理由相信王某系代表萍乡市某房产公司分公司与其洽谈业务,并签订《诚意金协议》。故王某签订协议并收取意向金的行为属于其职务行为,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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