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中院就一起离婚后当事人违反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提起的上诉案件,判决维持原判,双方上诉均遭驳回。 原告王某女和被告曾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3月4日在萍乡市安源区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7年6月29日在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两人的孩子随男方生活并抚养;双方结婚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配。当日,双方均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一直未履行离婚协议中向原告支付20万元的约定,多次催要无果,随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在离婚情况下自愿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曾某男向原告王某女支付15万元。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萍乡中院,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双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最终维持判决。 来源:萍乡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