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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为帮人索债恶意收账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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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5 19: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雷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了萍乡某公司,主要业务是收账。张某委托该公司向王某催收欠款。2017年3月5日,雷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彭某、刘某等人前往萍乡市安源区王某家中。之后,以催债为由,在王某家中住了三四天。期间,王某的前妻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对刘某等人作出警告,刘某等人在王某答应还钱后离开。十余天后,因王某未依约还钱,彭某等人又到王某家中住下。期间彭某在王某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吓唬李某,并用菜刀在橱柜上砍了一刀。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将彭某等人带离现场。李某随即将家中大门关闭并反锁。彭某等人返回后,发现大门无法打开,便将王某家坪中的花盆打坏,将洗衣机砸坏,并往王某家中扔煤球。姚某还用红漆在王某家大门或墙上写过“欠钱还钱”的大字。被告人彭某于2019年12月11日主动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伙同他人为帮人索债,以在他人家中居住、用红漆在大门或墙上写大字、打砸财物、使用菜刀吓唬等软暴力或暴力的方式,恐吓他人,且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所起作用与其他同案人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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