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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贷款逾期多期 以抵押物保障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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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6 08: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陈某订立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被告陈某、何某限期内偿还尚欠原告某银行贷款本金18万余元、利息7千余元;如被告二人未履行债务,原告某银行有权对被告二人抵押的房产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2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1年11月17日,被告陈某、何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住房贷款,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5万元,借款期限为15年,并以位于开发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并办妥相关抵押登记。办妥借款所需相关手续后,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依约向被告发放了上述住房贷款25万元。原告放款后,被告未依约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自2014年10月16日起开始违约逾期还款,截至2018年8月21日已累计违约24期,连续逾期8期,尚余贷款本金1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陈某未按期足额偿还本息,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借款欠息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前,已逾期的贷款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合同解除后,被告应立即清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被告占用的借款和应付利息,仍应按本合同规定偿付。被告何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对本案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以位于开发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且双方已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故原告要求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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