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涉及到借贷的经济问题,即使是亲兄弟都要搞得清楚明白,何况普通朋友之间。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因在借款时糊里糊涂没有办理好借款凭证,导致起诉维权时万分艰难。 据悉,陈某诉称梁某曾于两年前向其借款1万元,碍于朋友情谊,陈某当时未要求梁某出具借条便通过微信转了账,可等陈某要求偿还借款时,梁某却百般推脱,此时陈某悔之晚矣,多次催促下,梁某随意写了一张“借条”,拍照后将照片发给陈某作罢。虽然“借条”中债权人的名与陈某同音不同字,但陈某还是据此诉至法院,可在诉讼程序中通过查询才发现原来梁某真实姓名为“梁甲某”,与“借条”中借款人的名字都不符。 面对如此结果,不仅陈某傻了眼,法官也只能无奈地告诉他,其作为原告是负有举证义务的,原告未出具借条原件,且影印件中的借贷双方姓名与本案原、被告均不一致,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也无法体现收支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且被告未到庭答辩,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达到证明目的,是要承担败诉的极大风险的。法官建议,原告陈某可暂时撤回起诉,待回去补强证据再来起诉维权。 法官提醒:在借贷关系产生之时,债权债务双方应该认真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并出具纸质借款凭证,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金钱来往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留痕,只有把“丑化说在前头”,才不至于在纠纷产生之时“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来源:萍乡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