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吴某伙同他人通过阻工的方式强揽工程一案,以被告人吴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罪所得予以没收、追缴,一并上缴国库。 2013年前后,吴某以出资入股的方式与同案犯吴某萍(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参与位于芦溪县工业园内某项目工程未果。为获取该工程的部分项目,吴某等人听从同案犯吴某萍的指使,前往施工现场通过阻路等方式阻工,导致中标公司因工程无法正常施工而迫于无奈将其中一项目转给吴某萍施工。中标公司完工后支付了工程款,吴某从中获利6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同案犯及同案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