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邓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被告限期内向原告某银行归还本金23万余元;承担相应利息及罚息。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7月份,被告邓某因购买上栗县某小区房屋,向原告申请房屋贷款,双方于2015年7月31日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贷款金额为29.7万元,借款期限为240个月。每月还款本息为1237.5元,贷款利率为5.4%,逾期罚息利率浮动50%,按照浮动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限额为人民币1.5亿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截止2019年11月21日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3万余元。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邓某发放了贷款,其作为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邓某逾期未依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可以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并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被告占用的借款和应付利息、罚息,仍应按本合同规定偿付。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涉案房产愿意在最高额1.5亿元范围内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应在被告邓某办妥抵押财产的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权属并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等交原告核对无误、收执之日前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