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易某、欧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某银行借款本息将近22万元。在法庭上,易某、欧某一再声称他们不是实际借款人,他们一分钱都没有用到,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庭审中查明,易某、欧某系90后小夫妻,日子亦过得平静祥和。两年前,易某的朋友因做生意向银行借款,找到易某为其担保,易某由于社会经验不足,不懂法律风险,更因碍于朋友情面答应为其做担保,还让其妻子欧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起签字,于是朋友顺利的拿到了银行贷款20万元。谁知这个朋友贷款后一分钱都没有偿还便渺无音讯,贷款到期后某银行找不到这个朋友就向易某、欧某多次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此时易某、欧某方觉不妙,多方打听寻找朋友下落,才得知这个朋友因一身债务早已躲到国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欧某签字担保,就与某银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关系,并且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某银行有权依据担保合同请求易某、欧某偿还借款本息,易某、欧某亦有合同义务偿还借款本息。其是否实际使用贷款资金,不是其是否有义务偿还借款本息的前提,遂作出上述判决。易某、欧某由于抹不开朋友情面,轻率替他人担保,严重影响了以后的家庭生活,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