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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债不还反生怨恨 毁坏财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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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7: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以被告人肖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熊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9月3日晚,被告人肖某因被害人王某前往其家里向其家人讨要其对王某的欠款而心生怨恨,纠集被告人张某、钟某等人表示自己想找王某麻烦,在某超市内,肖某购买了口罩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并又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熊某,几人会合后,在肖某的安排下,几人来到王某家附近,持砍刀、砖头将王某的汽车砸坏。经鉴定,被砸车辆的修复价格为1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肖某、熊某的近亲属共同赔偿被害人王某2.8万元,其中肖某的近亲属支付了1.8万元,熊某的近亲属支付了1万元,被害人王某对肖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张某、钟某、熊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砍刀和石头随意打砸被害人的车辆,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一万余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系犯意提起者、组织者、策划者、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者,系主犯,应当按照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钟某、熊某受肖靖邀集,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熊某的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对四被告人在相应幅度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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