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执行人王某是一名销售人员,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春节收入大幅度降低,导致没能力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本系夫妻,育有婚生子一名。因夫妻感情破裂,被执行人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达成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的协议,并自愿补偿李某150000元,当庭支付30000元,剩下120000元分十年付清,每年支付12000元。 后来,李某出现精神问题,婚生子复归王某抚养。按照双方协议,被执行人王某应该在2019年年底向李某支付12000元,但受疫情影响,王某无力履行,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王某虽暂时无力一次性履行该案,但其在疫情有所缓解之后收入有所提升,平均每月有4500元左右的收入。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原为夫妻这个情况,执行法官主动介入调解,向申请执行人李某详细解释申请执行人王某当前的履行能力以及其所面临的困境。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某保留其与儿子的基本生活费用2500元,每月支付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某,6个月付清;李某撤回对王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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