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2018年期间,被告人蓝某在自家老屋发现了一把土铳,并将它藏匿于自己的修车行内。两个月后蓝某将该把土铳交给被告人黄某,请其帮忙给土铳上漆。被告人黄某将该土铳上好油漆后,便将其藏在家里房屋卧室中,直至2019年9月20日被上栗县公安局依法查获。因被告人蓝某、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蓝某、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矫正机关的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型犯罪的成立不要求犯罪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行为构成犯罪,只要求客观上实施了持有行为,满足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认定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类枪支。
检察官提醒: 枪支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物品,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存在着极大危害。土铳等老辈留存下来的旧时传统枪支,只要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哪怕锈迹斑斑已看不出原貌,仍然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一旦非法持有,即构成犯罪。
严禁任何人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家中存有枪支,要第一时间上交当地公安部门,非法持有、私藏必将引发牢狱之灾。
来源 |上栗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