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安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兴、邓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某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安源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张某兴伙同被告人彭某A、彭某B等人为赌场看场期间,持镣刀等凶器殴打来“砸场子”的人,在社会上形成恶名,之后张某兴又纠集邓某、张某宏、谭某辉等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张某兴为首,以贺某、邓某、张某宏、谭某辉、彭某A、彭某B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组织及其成员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实施违法犯罪10余起,涉案罪名包括抢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强制猥亵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8项罪名,致使多名群众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
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兴纠集他人多次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形成以张某兴为首,以上述其他人员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并采纳公诉机关对犯罪事实的指控及量刑建议,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