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张某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某退缴赃款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就认识董某(侦查机关另案处理),到2018年底的时候,张某发现董某利用微信从事网络贩卖假烟赚了钱,于是向董某提出也从事网络贩卖假烟,董某答应后,两人一起租住在山东省某市。董某、张某均以较低的价格从上线卖家这里购买各类假烟,然后加价卖给各下线代理商或下线买家,从中赚取差价。2019年2月,张某与被告人黄某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后,两人就开始通过微信销售各类假烟。黄某把他手上需要购买各类假烟顾客的收货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张某,并微信转账购烟款,张某联系上线低价购买假冒品牌香烟,然后加价卖给黄某等下家,黄某再加价卖给多个下线从中牟利。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张某累计销售了6万余元的各类假烟给黄某,从中非法获利,黄某再卖给多个下线从中非法获利。期间,张某另外卖给其他下家各类假烟共3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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