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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起民间借贷官司,涉嫌刑事犯罪被法院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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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 09: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嫌刑事犯罪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段某经朋友介绍与原系某财富公司工作人员的被告姚某认识,之后段某找到姚某要他在其公司投资理财并将5万元交付给了姚某。出于投资风险考虑,段某交付理财款时要姚某向其理财资金签字提供担保。之后被告姚某将某财富公司的理财协议书交给原告签字。不久某财富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查封,几乎所有人的理财款都打了水漂。段某得知某财富公司涉嫌犯罪的消息后,知道理财款是无法收回了,于是称姚某进行过担保,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其理财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是明知的,被告亦提供了原告与某财富公司签署的出借协议,原告对其款项系投资款是明知的,双方除担保行为外并无成立其他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而被告的担保行为与原告出借款项给某财富公司的行为系同一借贷事实的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关系,现某财富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侦查,系以欺骗方式与公众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官提醒】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应警钟长鸣,既要核实理财公司的资质与实力,还需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注意厘清投资理财与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的界限,明确权利义务,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心存侥幸、盲目信任、轻易投资,最终造成人去楼空、钱财无法挽回。
来源:萍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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