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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备案逾期 开发商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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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1 09: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某、刑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一万余元。

原、被告于2017年9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公司房屋一套,房屋性质为预售,合同价款八十万余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具备“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如未按期交付,逾期超过18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届时,若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继续履行,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亦按约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但被告开发的某小区直至2018年8月才经行政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原告遂以被告逾期交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应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的交房应以取得相应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为条件,该房屋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竣工验收时间为晚于约定交房时间,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逾期违约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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