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因喝酒后,带着被害人吴某撞向了路边护栏,导致两人受伤的事故。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贺某酒后驾驶赣JXXXX8小车搭载被害人吴某由雕塑路口往原大哥大超市方向行驶至时代水岸石桥路段时,车辆偏离道路撞向路边护栏及树木,造成贺某和吴某受伤,车辆、护栏以及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现贺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鉴定,被告人贺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63mg/100m1,系醉酒,被告人贺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案发后与被害人吴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7月23日对被告人贺某作出五年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63mg/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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