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非法开采露天煤进行售卖。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被告人肖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肖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租用挖机、铲车、货车并聘请人员在湘东镇巨源村一山岭上非法开采露天煤进行销售。经查,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0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肖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赃二万元,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