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彭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七千五百元给原告陈某。如被告陈某未按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9年6月份,被告彭某雇请原告陈某为其承揽的足浴店从事泥工劳务工作,工程完工后,经双方核算应付工资一万余元。2019年9月,被告彭某支付原告五千元劳务费后,就剩余七千余元余款向原告陈某出示了一份欠条,并承诺于2019年12月28日一次性付清。但到还款日期后,被告彭某并未按约付款给原告陈某,原告陈某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彭某雇佣原告陈某从事劳务工作,并约定了相应的劳务费用,双方已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现原告陈某已完成了被告彭某安排的工作,但被告未及时付清劳务费给原告,造成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欠原告劳务费有被告出示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所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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