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萍乡某口腔门诊赔偿原告李某4万余元。 2016年8月,原告李某经人介绍至被告萍乡某口腔门诊工作,主要工作为打扫卫生和送饭。2019年4月,李某在经营者家中炒菜时,因锅油起火,热油爆溅,导致李某右手受伤,当即被送往萍乡汉和医院治疗,住院23天后出院,此后又两次入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协调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主要从事保洁、送菜等工作,被告支付其工资,故原、被告双方构成劳务关系。被告作为雇主及原告提供劳务行为的受益方,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有义务在工作过程中注意自身安全,鉴于损害发生的事实,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60%的事故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